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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沈甲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盐商初字第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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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甲负担。

审判员:姜达明

书记员: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