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甲。被告:周××。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周××、吴乙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甲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吴甲负担( 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郑建文
书记员:林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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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甲。被告:周××。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周××、吴乙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甲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吴甲负担( 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郑建文
书记员:林晓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