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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沈某与沈建灿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慈民一初字第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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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某,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慈溪市。法定代理人:丁某,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沈建灿,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惠永,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红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华蓓真

代书记员:成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