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卫昌,局长被执行人:鞠学坦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乐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鞠学坦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殿隆审判员:张世明审判员:李在兴
书记员:穆彦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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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昌乐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卫昌,局长被执行人:鞠学坦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乐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鞠学坦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殿隆审判员:张世明审判员:李在兴
书记员:穆彦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