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于建卿,局长被执行人:王汝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汝为城管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世明审判员:李在兴代理审判员:穆彦庆
书记员:杨元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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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于建卿,局长被执行人:王汝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汝为城管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世明审判员:李在兴代理审判员:穆彦庆
书记员:杨元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