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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赵延祥执行裁定书

(2008)乐行执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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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于建卿,局长被执行人:赵延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延祥城管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世明审判员:李在兴代理审判员:穆彦庆

书记员:杨元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