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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与青岛天利得机械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2008)乐行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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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立德,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天利得机械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天利得机械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殿隆审判员:张世明审判员:李在兴

书记员:穆彦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