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仙桃。被告谢东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仙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仙桃负担。
审判长:詹鹏飞人民陪审员:余绵恒人民陪审员:郑留华
书记员:张清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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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仙桃。被告谢东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仙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仙桃负担。
审判长:詹鹏飞人民陪审员:余绵恒人民陪审员:郑留华
书记员:张清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