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陈仙桃与谢东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淳民一初字第58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仙桃。被告谢东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仙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仙桃负担。

审判长:詹鹏飞人民陪审员:余绵恒人民陪审员:郑留华

书记员:张清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