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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廖某某与刘某某、勃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建民一初字第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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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勃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

××××室。诉讼代表人闻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某、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勃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的交通事故已经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两人受伤,且另一受害人至今尚在治疗过程中。据此,本案原告应当享有的交强险赔偿份额,应当在另一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并在并案诉讼中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吕兆荣

书记员:赖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