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勃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
××××室。诉讼代表人闻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某、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勃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的交通事故已经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两人受伤,且另一受害人至今尚在治疗过程中。据此,本案原告应当享有的交强险赔偿份额,应当在另一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并在并案诉讼中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吕兆荣
书记员:赖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