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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于海生、范风英等与王兆虎、金立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临执字第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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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海生,男,1956年6月22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范风英,女,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申翠梅,女,1981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渐区。被执行人王兆虎,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聊城市莘县。被执行人金立功,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聊城市莘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建勋

代理书记员:徐誉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