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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冯斌、何大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07)临执字第6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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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斌、何大理、赵春香、冯小雨被执行人李永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46566.1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斌、何大理、赵春香、冯小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永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6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永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斌、何大理、赵春香、冯小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永军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张晔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