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海生,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范风英,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申翠梅,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渐区。被执行人王兆虎,男,汉族,现住聊城市莘县古云镇。被执行人金立功,男,汉族,现住聊城市莘县古云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建勋
代理书记员:徐誉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