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伟强,农民。1997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4年1月18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浙湖检刑诉字(2007)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伟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汝杰、孙学云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宗明、沈颖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学云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汝运,被告人肖伟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另作调解书确认其效力,双方已履行完毕。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肖伟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惟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德清新市人范利民(已判刑)因琐事与在新市经营棋牌室的山东人李怀用发生矛盾,遂开价1万元要被告人肖伟强带人教训李怀用。同月,被告人肖伟强二次纠集陈旗兵、卢强、吴琦杰(已判刑)携凶器前往新市寻找李怀用准备行凶,均未果。2005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肖伟强再次驾车带陈旗兵、卢强、吴琦杰赶至新市伺机作案,因肖伟强及陈旗兵与李怀用在德清县看守所服刑时相互认识,为方便动手,决定由卢强、吴琦杰负责砍人,肖伟强负责驾车,陈旗兵负责接应。当晚23时许,当李怀用离开银宫棋牌室走到新市镇中心广场时,遭到守候在旁的吴琦杰、卢强的刀砍而受伤倒地。后吴琦杰、卢强乘坐肖伟强驾驶的车辆与陈旗兵一同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怀用被人发现后急送医院,终因被锐器刺击右颈部耳后处、左大腿(位于左侧腹股沟下方14cm处)致右颈静脉、左股动脉和左股静脉破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被告人肖伟强从范利民处得款人民币27000元,并潜逃他乡,2007年8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抓获。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证人陈荣法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21日晚十一时左右,与朋友潘建刚从“战神”网吧出来,经过公园中间大理石铺垫的路时,听见有人在呻吟,后发现有个男的躺在地上,手在动,好象在求救,身边有一大摊血,后来就报了警;当时银都大酒店前面的那条路上还有其他人,在报刊亭南面那家服装店边上的三轮车夫在谈话,还听见一个天天在此摆香烟摊的人在讲事情的经过。该份证言能得到证人潘建刚证言的印证。2、证人沈益土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21日晚23时10分的样子,正在新市银都大酒店门前摆香烟摊,摊位正对着银都大酒店前的中心公园,这时看见中心公园里,有两个小伙子在追另外一个人,在中心公园右边的树旁,前面逃的人被后面的两个追上了,后面追上来的人用手里拿的东西砍前面逃的人,前面逃的人被砍倒在地上后,追的两人立即将手里东西藏在衣服里,往新市大酒店方向逃过去,后来乘新市大酒店下面秋平家俱店门前的一辆黑色汽车走了,车牌号是四位数,有7、9、6几个阿拉伯数字,记得不是很清楚;后来听说被砍的是开银宫的四川人小李;追的二年轻人中高些的那个穿件深色上衣,有170cm样子,另一个稍矮的穿白色上衣,穿深色上衣的先劈逃的那个人,逃的那个被劈了一下后摔到地上,然后那个穿白色衣服的又劈摔倒的人,估计二人手上都拿了刀;新市大酒店的保安也看到汽车跑掉的情况。证人张学群证实21日晚11点钟左右,象往常一样将三轮车停在新市华联超市门口等生意,忽然看到从银都大酒店东侧中心公园停车场的位置跑出二个年轻人,二人跑得很快笔直向北跑,衣服里面好象还夹着什么东西,这二人跑到到新市大酒店旁新北街时上了一辆停在路上的桑塔纳轿车,车子的驾驶员往南沿公路方向开得相当快,后来派出所警车来,又听到有人喊“杀人了”,知道出大事了;这二人是一前一后跑过来的,中间隔十米左右,跑在前面的年纪三十岁不到,身高170cm左右,尖脸人较瘦,穿黑色夹克衫,后面的年纪更轻一点,更矮一点,脸偏圆些;一般人快跑时会用两只手挥动助跑,这二人手抱在胸口跑看上去很别扭。该二份证言能同时印证上述陈荣法、潘建刚的证言。3、证人陶金国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21日晚11点多在新市大酒店大堂里值班时看到两个人从中心公园朝大酒店往北街的这条路跑来,二人的一只手都插在上衣里,好象拿着东西,当时看他们跑得很快以为是小偷,就走到大酒店外面看,这时这二人乘上停在大酒店北面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车子走了。这二人年纪轻,大概二十岁左右,一个身高1.70米左右,一个身高矮点,大概1.67米左右,带他们走的那辆车的车牌号是浙e?7976,这几个数字肯定是对的;银都大酒店前面摆香烟摊的老头子也看到这个情况的。该份证人证言能同时印证证人沈金益的证言。4、证人褚婷婷的证言,证实其男友李怀用在2005年11月21日晚22时多回到银宫棋牌室吃了夜宵已快23时了,店里就剩下其与李怀用、刘开伟三人,李怀用边拨电话边拉开卷闸门说“我出去一下”就到店外去了,直到当晚11时40分左右才知道李怀用被人用刀砍死了;李怀用从看守所出来后,就在武康、新市、桐乡这三个地方,在武康就请几个朋友吃吃饭而已,在新市这里李怀用做人还算可以,没有和他人发生过矛盾。证人刘开伟证实案发当晚10点半后,与李怀用在银宫棋牌室里喝酒的几个人都回去了,店里只剩下其以及李怀用和李的女朋友婷婷,其将卷闸门拉下后,李怀用拿着手机位开门出去了,过了半个多小时,听人说李怀用出事了。5、证人费林林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2点多,在新市金利宾馆412房间范利民交给其一个手机号码和现金一万元,叫其到武康后与这个手机号码的人联系,将钱交给这个人就行了,后来其打的去了武康,按照要求将钞票交给了那个人;那个接头拿钱的人不认识的,男的,20岁左右,身高167cm左右,比较结实,短发。该份证言印证了被告人肖伟强关于案发当晚范利民叫人送钱给其的供述。6、证人孔祎华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22日凌晨1点1点20分左右,有个男的将一辆车牌号浙a·j7976的黑色奇瑞汽车停放在杭州大厦宾馆正门西侧30米左右的一停车位上,直到11月27日下午被公安人员拖走前没人来动过这辆车。与孔祎华同在杭州大厦当执勤保安的证人马贺的证言印证了孔祎华的证言,且上述二份证言能印证被告人肖伟强关于作案后赶至杭州的供述。7、证人叶法庆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23日上午9时左右,与武康环卫所同事陈怀银开船在武康镇河桥西侧河里捞垃圾,看到太阳光照在水里有反光,觉得水里有东西,就把船开近,看到水里有一把白色不锈钢长刀,边上还有刀,后来与陈怀银用捞水草的网兜捞起了一把不带刀鞘的白色不锈钢方头单刃长刀,一把带黑色刀鞘的白色不锈钢的尖头单刃刀以及一把黑色不锈钢的尖头单刃黑柄刀;在河桥西侧河底总共发现四把刀,捞起了三把刀,都已经交给公安机关了。证人陈怀银的证言印证了叶法庆的证言。8、公安机关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相关刑事照相,证实案发地点在德清县新市镇中心广场,广场西侧是仙潭路,北侧是健康路,东侧是宁夏路。中心广场西南角有一朝西牌坊,牌坊东侧15.5m处的圆形入口广场边缘,有一1.6×2m大小血泊,出血量大。据最先到达现场的民警介绍,该处即为受害人倒地位置,当时受害人头西脚东,仰卧。血泊东侧有一条通往广场中心的鹅卵石小径,小径起始1m后经过一拱形小木桥,后向东弯曲延伸。勘查发现,在鹅卵石小径距桥东头17.7m处开始出现滴落状血迹。在桥的底板上发现一处喷溅状血迹。小桥东侧鹅卵石小径上,发现一自制纸质刀鞘,印有“奥尔绅士”等字样。刀鞘两端有透明胶带缠绕。刀鞘上有较多血迹。刀鞘长30cm,内宽6cm,在刀鞘表面发现一块较小面积的血掌纹。在牌坊东侧5m的草地上,发现一黑色人造革刀鞘,长36.5cm,内宽7.3cm,刀鞘一面可见数滴细点状血迹。该勘查笔录同时印证了被告人肖伟强有关作案地点的供述。9、物证刀具五把,经被告人肖伟强辨认,确认其中的一把方头单刃刀为卢强、吴琦杰等人从其车上取走并用于行凶之物。10、德清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刑事照相,证实经尸表检验,死者李怀用衣着情况:上身外穿黑色夹克衫,其右上臂后侧距肩峰7.5cm处有一8.1×0.2cm的破口,其间间断3.8cm;右上臂后侧距肩峰11.5cm处有一3.0×0.1cm的破口,断端整齐;内穿浅咖啡色棉毛衫,其右上臂与黑夹克衫右上臂后侧距肩峰11.5cm处破口相对应有一3.1×0.3cm的破口;最内穿米黄色棉毛衫,其右上臂处与浅咖啡色棉毛衫右上臂破口相对应处有一2.4×0.3cm的破口;下身右后裤管下方有一4.8cm长的破口。死者头部右额发际角上方有一长为7.4cm纵形砍创,创腔深达颅骨,创底见颅骨外板骨折线;右颞部位于右耳上方4cm处有一长为10.7cm的横形砍创,创腔深达颅骨,创底见颅骨外板骨折线;右颞部位于右耳上后方7cm处有一长为8.8cm的瓣状创,皮瓣宽2.7cm,皮瓣内侧面有游离的颅骨薄片相连;右后枕部有一长为7.5cm的砍创,创腔深达颅骨,创底见颅骨外板骨折线。面部左眉上方1.3cm处有一皮肤挫伤,右耳廓有一浅表整齐皮肤创口。右颈部位于耳后有一刺创。左手环指背侧、左手小指背侧各有一皮肤整齐创,右上臂中段有一砍创,深达肌层,左侧腹股沟下方8.5cm处前侧、左侧腹股沟下方14cm处各有一刺创,均深达肌层;左腘窝下方有一浅皮肤整齐创;右大腿上段外侧有一皮肤整齐创,深达肌层;右膝外侧有一挫伤。经解剖检验,心头部左额部有头皮下血肿,双侧颞肌无出血。顶部分别有一长为11.2cm纵形外板骨折线和一长9.5cm横形外板骨折线,颅骨顶骨内板骨折。后枕部有一长为8.5cm的斜形外板骨折线。硬脑膜顶部有一4.5cm长的裂口,右侧脑顶叶有脑挫裂伤伴出血。右颈部位于耳后创口内右侧胸锁乳突肌断裂,右颈内静脉起点处有一破裂口。左大腿(左侧腹股沟下方14cm处)刺创深达肌层,创腔垂直宽度3.2cm、创腔深9.1cm,创腔内见左股动脉整齐完全断裂、左股静脉整齐完全断裂。心肺及腹腔内各脏器呈失血状外未检见异常。结论为死者李怀用系生前被锐器刺击右颈部耳后处、左大腿(位于左侧腹股沟下方14cm)致右颈静脉、左股动脉和左股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右颞部位于右耳上方4cm处的横形砍创致颅骨骨折合并脑挫裂伤对造成死者李怀用死亡起加速作用。11、湖州市公安局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德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送检的嫌疑人卢强牛仔裤上右小腿前部的血迹,左腘窝部的血迹、左膝部的血迹为死者李怀用所留。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肖伟强归案的情况。13、德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肖伟强的前科情况。14、本院(2006)湖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人范利民等的处理情况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伟强为已达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之人。16、同案人范利民、卢强、吴琦杰、陈旗兵的供述,分别证实案发起因、行凶的过程以及分得钱款等情况。17、被告人肖伟强供述,2005年11月,新市人范利民出1万元让我组织人把在新市的山东人李怀用教训一顿,替他出口气,我就把这事告诉了“长毛”陈旗兵,“阿普”吴琦杰、卢强,他们三人都表示愿意干。过了几天,范利民给了我两千元先用。二十几号的一天,我开着浙a×××××黑色奇瑞车带着卢强他们三个去了新市,当时车上还带了三把刀,刀都是我的,晚上八点左右,我把车开到新市大酒店门口停好,当时我坐在汽车里等他们,我让“阿普”到李怀用的棋牌室门口的弄堂里去守,让陈旗兵和卢强在路口等,还叫陈旗兵把刀发给卢强、“阿普”去劈李怀用,到了十一点多钟,陈旗兵先回到车上,称事情办好了,过了一会儿,“阿普”和卢强也回到车上说事情办好了,我就开车带了他们逃到武康,路上告诉范利民事情办好了,还听卢强、“阿普”讲砍在李怀用的头上、腰上,到武康后四人就分开了,我收到了范利民托人送来的八千元钱,过了一会儿,范利民打来电话说李怀用死了,我就开车去约定的杭州大厦附近见了范利民,他又给了我二万元,还让我逃出去,第二天我在杭州给了陈琦兵二三千元钱,就逃到了广西柳州,直到被抓。我和李怀用、范利民是在德清看守所服刑时认识的。范利民跟我讲过教训李怀用的事后,我带陈旗兵他们三人去过新市三次,头二次都没有机会下手,最后一次下手后把李怀用砍死了。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伟强受人雇用,纠集人员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伟强纠集人员,提供凶器,进行分工,并亲驾车辆参与行凶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肖伟强前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肖伟强对被害人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酌情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伟强就此提出的请求予以照准。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伟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肖伟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育琴审判员:杨峰人民陪审员:李兴湖
书记员:陈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