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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姜兆礼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城刑初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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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兆礼,男,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小学文化。2008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08)第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兆礼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兆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兆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兆礼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姜兆礼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兆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索杰

书记员:程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