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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与黄裕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东民二初字第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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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白泥坎村。法定代表人:骆雪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跃忠(特别授权),东阳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裕良,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义乌市苏溪宏裕制衣厂业主。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旭华

代书记员:贾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