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江涛。被告:孙志远。委托代理人:王传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林江涛交纳。
审判员:曲恒波
书记员:孙凡淞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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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江涛。被告:孙志远。委托代理人:王传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林江涛交纳。
审判员:曲恒波
书记员:孙凡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