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秀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东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灿涛。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钱清支行。负责人郦国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秀清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钱清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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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秀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东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灿涛。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钱清支行。负责人郦国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秀清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钱清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