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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与王小皎、陈士练执行裁定书

(2008)泰执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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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住所地泰顺县。负责人季钱清,系泗溪××主任。被执行人王小皎。被执行人陈士练。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小皎、陈士练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泰雅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4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2008年5月4日发出公告,限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25日起至2005年9月10日止按月利率8.85‰计算,从2005年9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罚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604元、执行费2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皎、陈士练常年外出,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小皎、陈士练目前的确切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小皎、陈士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08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王小皎尚欠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25日起至2005年9月10日止按月利率8.85‰计算,从2005年9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罚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被执行人陈士练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泰顺县人民法院(2007)泰雅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小皎、陈士练外出下落不明,到目前为止尚未查明被执行人王小皎、陈士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王小皎、陈士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泰执字第16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超发

书记员:陶文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