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万俊杰。被告郑水良。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辽敏
书记员:陈金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