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郑水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7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万俊杰。被告郑水良。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辽敏

书记员:陈金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