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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周进华与姚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民二初字第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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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进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被告姚国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进华撤回对被告姚国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