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春(又名李健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方
书记员:李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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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建春(又名李健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方
书记员:李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