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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田彩丽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村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长执字第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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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彩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院于2007年8月6日依祛受理。

(2007)长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方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