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秉贤与被申请人潘团其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秉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团其称其调解该案时曾以其在法院另有债权案件到期履行,现自已债权亦未得到实现,同时在本院申请执行,可待执行回案件款后履行本案案件款,自已目前没有能力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