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建民。被告李超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实际支出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汾
书记员:戚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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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建民。被告李超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实际支出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汾
书记员:戚艳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