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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原告邹建民与被告李超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07)威环民一初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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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邹建民。被告李超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实际支出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汾

书记员:戚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