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下称区房产局)。住所地:本区江浦街道珠江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庆霞,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春明。被执行人赵长华,男,1940年9月12日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孙世英,女,1943年3月15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业松(又名赵雪松、赵学松),男,1968年10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赵长华、孙世英之子。委托代理人王前。浦口区建设局于2006年5月29日取得浦拆许字(2006)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本区江浦街道海院路项目建设并委托浦口区浦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工作。被执行人赵长华、孙世英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在拆迁过程中未能与被执行人赵长华、孙世英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浦口区建设局于2006年9月21日向区房产局申请裁决,区房产局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浦房裁字[2006]第6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裁决浦口区建设局向赵长华、孙世英支付房屋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款、非住宅搬迁补助费、营业损失补偿款、其他拆移费、住改非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54098元;要求赵长华、孙世英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交予拆迁。赵长华、孙世英逾期未将房屋腾空交付。申请执行人区房产局于2007年7月20日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25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春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赵业松、王前到庭参加听证。
申请执行人区房产局申请执行的浦房裁字[2006]第6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江洲审判员:沈永成代理审判员:林咏梅
书记员:马静波见习书记员:王红莲
引用法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