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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7

崔维付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2007)威环刑初字第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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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维付,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柳河县五道沟镇,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07]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维付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崔维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崔维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均查证属实。本院对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维付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维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维付自愿认罪,且赃物被追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维付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维付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晓阳

书记员:许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