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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6

师勇与西安金茂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新法执字第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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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6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师勇,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西安金茂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厨师。委托代理人夏祥钢,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金茂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案板街3号。法定代表人谭启明,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金茂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师勇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5086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