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6

胡文浩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6)绍刑初字第1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文浩,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家住绍兴县。2005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文浩犯诈骗罪,于200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文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文浩自愿认罪,且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文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六年九月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伟良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