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永浩。被执行人张波。
本院(2006)即民初字第3302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修智勇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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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永浩。被执行人张波。
本院(2006)即民初字第3302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修智勇
书记员:张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