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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6

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与薛长珠执行裁定书

(2006)泰法执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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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6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泰顺县。负责人施正文,系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薛长珠,又名薛相珠。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与被执行人薛长珠其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泰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薛长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长珠在2006年8月30日前自动履行偿还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借款4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80元、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长珠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薛长珠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2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夏邦远

书记员:董景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