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住所地泰顺县。负责人施正文,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林夏英,农民。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与被执行人林夏英其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顺县人民法院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泰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于200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夏英在2006年2月18日前偿还所欠借款的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夏英年龄已高且患有哮喘,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夏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夏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06年6月19日,被执行人林夏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借款1500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47元、执行费250元(如需强制执行的,尚需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林夏英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8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夏邦远
书记员:伍育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