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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05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盛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8)浙0203行审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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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05年文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单位名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义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被申请执行人单位名称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盛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汪存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盛家村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甬土鄞行罚[2005]64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申请执行的事项1.责令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盛家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426平方米土地;2.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审查认定事实行政决定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