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庆芬。被执行人孙思学。
(2000)即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张庆芬。被执行人孙思学。
(2000)即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