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树荣,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钱海斌,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第三人:张义洋,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树荣与被告钱海斌及第三人张义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吴树荣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吴展宁人民陪审员过达军人民陪审员邢钱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吕冰儿 ?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嵊民一初字第1849号原告周志洪,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三江街道东郭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仇海君,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被告胡峰,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嵊州市鹿山南马路****** 被告应萍,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住绍兴市越城区观音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乐宽,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三江,住嵊州市三江街道高家村**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洪与被告胡峰、应萍、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洪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实际支出费用240元,合计1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童顺兴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莉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嵊民一初字第1965号原告嵊州市三和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剡兴路**。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建农,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表,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同济路="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林祥,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三和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三和装饰城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三和装饰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市三和装饰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实际支出费用80元,合计3445元,由原告嵊州市三和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顺兴
书记员:陈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