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驾驶员。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董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4)第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傅某及其辩护人董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被告人傅某因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情节较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傅某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董坚提出的相关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傅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意见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傅某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