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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原告刘玉枝与被告西安汽缸床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民初字第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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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玉枝,女,191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汽缸床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周锐,男,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汽缸床厂,住所地西安市纱厂东街南窑地12号。法定代表人:蔡涤新,厂长。委托代理人:赵西安,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厂长。委托代理人:崔梦林,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会主席。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汽缸床厂负担。

审判长:韦东代理审判员:闫保卫代理审判员:高俊岗代理审判员:王新权代理审判员:吉英鸽

书记员:周曙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