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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特别程序 · 2003

谢文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2003)善民特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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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3年文书特别程序程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谢文忠、男、1950年10月28日生、汉族、村民、。

申请人谢文忠要求宣告谢双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谢双秀、女、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耒阳市夏塘镇夏岭村13组,是申请人谢文忠的女儿。近年来,因被申请人谢双秀患有××,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谢双秀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被申请人谢双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于2003年3月11日受理立案,于同月13日委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进行司法鉴定。2003年4月21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谢双秀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建议治疗。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的理由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谢双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谢文忠为被申请人谢双秀的法定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寿志敏审判员:褚在倩审判员:庄育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