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潍坊宝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宝成食品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已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世明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李在兴
书记员:穆彦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潍坊宝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宝成食品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已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世明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李在兴
书记员:穆彦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