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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潍坊宝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03)乐行执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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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潍坊宝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宝成食品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已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世明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李在兴

书记员:穆彦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