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潍坊信丰钢构
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信丰钢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信丰钢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34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山东万山集团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万山集团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万山集团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35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李宗玉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宗玉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宗玉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36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张昌宏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昌宏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昌宏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37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张玉宝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玉宝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玉宝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38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柴洪生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柴洪生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柴洪生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39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潍坊英轩实业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英轩实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英轩实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40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代敬东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代敬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代敬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41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刘玉军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玉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玉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42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李钦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钦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钦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43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刘福杰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福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福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44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刘福征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福征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福征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45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李忠亭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忠亭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忠亭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46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刘培华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培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培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乐行执字第147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张建民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建民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建民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乐行执字第21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昌乐县水利局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昌乐县水利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昌乐县水利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乐行执字第22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王庆信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庆信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庆信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依穗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乐行执字第23号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杰,局长被执行人山东海瑞建材科技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海瑞建材科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海瑞建材科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李在兴审判员:丁露漫
书记员:李依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