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郑凯彬,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建平,该单位干部。被执行人赵公刚。
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公刚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公刚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刘成信代理审判员:赵洋洋
书记员:刘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