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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2

原告崔玉玲与被告西安城东客运站噪音污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新民初字第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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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2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崔玉玲,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六人民医院职工。2002年10月25日因病去逝。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陕西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孙卫增,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被告西安城东客运站,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杜文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小平、杨征,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2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虹审判员:蒋茹代理审判员:苏国锋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