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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2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与被告西安同兴科工贸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新民初字第2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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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2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水,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佩亚,女,该局干部。被告西安同兴科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0号。法定代表人姚桂枝,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长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允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撤回起诉的申请。

审判长:高更生审判员:王玮人民陪审员:翟玉民

书记员:翟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