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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无锡市江汇电缆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2020)苏0282破申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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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中路169号。被申请人:无锡市江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凌霞村)。法定代表人:任锋。

本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无锡市江汇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申请人刘庆亮同意,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将江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9月17日,本院对江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江汇公司于2006年7月25日经原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在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凌霞村)。2014年11月21日,本院出具(2014)宜商初8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江汇公司应支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因江汇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江汇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故本院执行部门依法作出执行转破产审查决定。又查明,截至目前,江汇公司在本院作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18件,涉案标的约4365.493349万元。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案被执行人江汇公司系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江汇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对无锡市江汇电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金晶

书记员:谈雅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