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备工程成套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倪烨中。2020年4月8日,本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共收到4位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202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20)粤01破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广州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等4位债权人合计6,245,291.05元的债权。经管理人清产核资,管理人接管到的成套公司的资产为63,335.89元,经本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6,245,291.05元,其财产需要优先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支付完毕后,成套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宣告成套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经管理人清产核资,成套公司的破产财产为63,335.89元,经本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6,245,291.05元,成套公司实际已经资不抵债,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成套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广东省南方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了破产清算启动费用10万元人民币,成套公司的资产为63,335.89元,其财产需要优先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的部分在垫付费用10万元中支出。支付完毕后,剩余的垫付费用将退回给垫付人广东省南方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故成套公司在支付完以上破产费用后,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提请本院以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9)粤01破申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备工程成套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月6日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备工程成套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倪烨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经管理人清产核资,成套公司的破产财产为63,335.89元,经本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6,245,291.05元,成套公司实际已经资不抵债,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成套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广东省南方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了破产清算启动费用10万元人民币,成套公司的资产为63,335.89元,其财产需要优先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的部分在垫付费用10万元中支出。支付完毕后,剩余的垫付费用将退回给垫付人广东省南方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故成套公司在支付完以上破产费用后,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提请本院以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备工程成套公司破产;二、终结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备工程成套公司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妍审判员:丘杰审判员:钟淑敏
书记员:郭苑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