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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破申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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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2号院2号楼1层210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郑维良。被申请人:北京众义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马家楼4号。法定代表人:何连义,董事长。申请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12月5日以其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至今未得到完全清偿,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众义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对北京众义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徐冲审判员:赵昭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黄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