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石惠贞,女,1945年3月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故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是赔偿请求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本案中,石惠贞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七八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准入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裁定不予立案,故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具备上述法定前提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石惠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英婷审判员:苏洁审判员:金雪法官助理:郭俊平
书记员:王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