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20

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2020)晋委赔监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错误执行赔偿文书

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晋强(又名杨三娃),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原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永芳,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晋11委赔6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诉人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赔确字第1号裁定向临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临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贺某申请执行临县文岳学校及贾某申请执行杨晋强案中不涉及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以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作为赔偿请求人,主体不适格。据此作出(2016)晋1124法赔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的赔偿申请。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7)晋11委赔6号决定,认为临县人民法院执行对象为文岳学校及杨晋强个人,临县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的文岳学校所属的所有房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原为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志达综合养殖场所有(所谓的志达综合养殖场从未注册登记过,只出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后由杨晋强代表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志达养殖场于1997年3月向临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申请,将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志达综合养殖场所有的房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在临县志达养殖场名下,该房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已不再属于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故临县人民法院不存在错误执行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据此驳回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请求。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晋赔确字第1号裁定,确认临县人民法院执行贺某与文岳学校及贾某与杨三娃债务案的执行行为违法。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晋11委赔6号决定对杨晋强与临县晋腾服务有限公司、志达养殖场、志达综合养殖场、文岳学校的关系及执行对象的所有权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