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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瑞安市昌盛建筑工程机械厂申请破产和解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破64号之一

案由与程序
申请破产和解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12-31
地区
瑞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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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瑞安市昌盛建筑工程机械厂,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巾子山路。法定代表人:周荣珍。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瑞安市昌盛建筑工程机械厂(以下简称昌盛机械厂)以和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破产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该破产和解协议。本院查明:债权申报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等两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查,昌盛机械厂没有财产,经本院裁定确认债权人1位,债权金额为277104.38元。现昌盛机械厂和该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附后)。

一、认可债务人瑞安市昌盛建筑工程机械厂和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债权人自行达成的破产和解协议;二、终结瑞安市昌盛建筑工程机械厂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杨伟荣审判员:吴国豪审判员:王建群

代书记员:高倩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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