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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航隆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破申9号

案由与程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03-24
地区
瑞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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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被申请人:温州航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荣华。本院在执行温州航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航隆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19年12月23日向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求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的意见,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2020年3月2日,本院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20年3月1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航隆公司,被申请人航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即债务人航隆公司系从事换向器、电机、电动开关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于2012年12月4日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高楼镇岩头嘴村,注册资本200万元,由股东苏荣华、苏文杰各出资100万元,各持有50%股权。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浙0381民初9455号民事调解,瑞安市博伟电器有限公司应归还给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万元、期内利息57692.62元及逾期利息,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期内利息57692.62元和逾期利息38295.97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止),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每月20日前各归还本金1万,于2019年4月25日前归还9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开始按月利率11.418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温州航隆工贸有限公司、苏荣华、瑞安市华通机械有限公司、苏文伟、苏文杰分别对上述的债务在最高额2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航隆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故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债权未获全部清偿。

受理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航隆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吴荣者审判员:蔡木义审判员:涂波

书记员:任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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