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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2020)湘1229司救执1号申请人杨进莲国家司法救助一案决定书

(2020)湘1229司救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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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杨进莲,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811181828,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铺口乡光明村十二组380号。

杨进莲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吴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5)靖民一初字第40号,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小组办公室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杨进莲的情况,经本院入户调查核实,其提供的困难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且本人未因同一案件受到过其他社会救助措施。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杨进莲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救助。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杨进莲国家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